一般销售、交货及付款条件
更新日期:2026年7月16日 · 版本 1
本译文仅供参考及理解之用。唯有本通用条款的德文版本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有出入,概以德文版本为准。
查看具有约束力的德文版本本一般销售、交货及付款条件仅适用于 § 14 BGB 意义上的企业经营者、公法法人及公法特殊财产。除另有明确约定外,本条件适用于 Bock Maschinenbau GmbH 的一切销售、交货及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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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适用范围、优先顺序、合同语言
1.1 本一般销售、交货及付款条件(以下简称“通用条款”)适用于 Bock Maschinenbau GmbH(以下简称“Bock”)的一切销售、交货及服务。本通用条款仅适用于 § 14 BGB 意义上的企业经营者、公法法人及公法特殊财产。不与 § 13 BGB 意义上的消费者基于本通用条款订立合同。
1.2 本通用条款适用于双方的整个业务往来,包括所有未来订立的合同,无需再次纳入约定,但另有明确约定的除外。
1.3 抵触条款排除:客户的业务条款或采购条款不构成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即使 Bock 未明确表示反对,或在知悉此类条款的情况下无保留地交付或履行,亦同。此类条款仅在 Bock 就个案以文本形式明确同意的范围内方才适用。
1.4 个别约定优先:就个案达成的个别约定(包括附属约定、补充及变更)始终优先于本通用条款。
1.5 适用语言:唯有本通用条款及合同的德文版本具有法律约束力。译文仅供理解之用;如有出入,以德文版本为准。
1.6 定义:本通用条款所称工作日,系指周一至周五,但 Bock 所在地的法定节假日除外。
§ 2 要约与合同订立
2.1 Bock 的报价为非承诺性且不具约束力,但明确标明具有约束力的除外。
2.2 客户的订单构成具有约束力的合同要约。合同仅在 Bock 以文本形式发出订单确认,或 Bock 实际履行交货或服务后方才成立。服务的内容及范围以 Bock 出具的订单确认为准;如无订单确认,则依照第2.4条规定的顺序,按照其余合同文件确定内容及范围。
2.3 Bock 就报价单、图纸、技术资料、样品及其他要约文件保留全部所有权、著作权及工业产权(另见第10条)。未经 Bock 同意,不得将其提供给第三方查阅,并应在 Bock 要求时予以返还。
2.4 文件效力顺序:合同文件之间如有抵触,除另有明确约定外,适用以下顺序:(1)个别约定;(2)Bock 的订单确认;(3)具有明确修订版本标识的已放行图纸;(4)技术规格或质量协议;(5)客户的订单;(6)Bock 的技术交货及制造条件(TLB);(7)本通用条款。图纸的后续修订版本仅在经 Bock 明确确认后方具约束力;客户应对已过时的图纸版本作出明确标识或予以收回。
2.5 分包商:Bock 有权委托适当的分包商执行订单(例如用于热处理、表面处理、检验或运输)。Bock 对合同约定服务的责任不受影响。
§ 3 价格与付款条件
3.1 所有价格均以欧元计价,为出厂价(73547 Lorch),另加当时适用的法定增值税。除另有明确约定外,价格不包含包装、运费、邮资、保险、关税以及安装和调试费用。
3.2 价格调整:若合同订立后,对报价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成本(尤其是原材料、材料、能源或人工成本)发生持续性变化,则对于在合同订立后四个月以上方才交付的货物,Bock 有权按照该等成本变化及其在总价中所占比例,对价格作出相应合理调整。价格向上调整以实际成本增加的幅度为限;成本下降亦按同一标准予以让利。若交付因 Bock 应负责的事由而延迟至合同订立后四个月以上,或所主张的成本增加系基于该等延迟所致,则不得向上调整价格。若价格上涨超过10%,客户有权就尚未履行的部分解除合同。
3.3 在维修或诊断订单中,如需要第三方企业提供最初约定服务范围之外的额外服务,此类服务须经客户事先同意后单独计费并计入客户账户;由此产生的任何承揽附加费、增值税、运费及其他附带费用均应单独列明。情况紧急、延误将带来危险时,事后及时告知客户即可。上述规定仅适用于该额外需求非因 Bock 应负责的事由所致的情形。为常规履行订单而委托分包商,依第2.5条办理,不引起单独计费。
3.4 发票金额应自发票日期起30天内足额支付,不得扣减。低于50.00欧元的金额以及维修服务费用应于收到发票后立即以净额支付。不同的付款条件须以文本形式另行约定。
3.5 迟延:付款迟延的成立依法定规定处理。客户迟延付款时,Bock 有权要求支付相当于基准利率加9个百分点的迟延利息(§ 288 Abs. 2 BGB)以及40欧元的一次性费用(§ 288 Abs. 5 BGB)。如迟延付款情节非属轻微,在合理宽限期届满仍未获清偿后,业务往来中一切延期债权立即到期应付。主张更广泛损害赔偿的权利不受影响。
3.6 抵销/留置:客户仅在其对待请求权已被生效确定、已达可裁决程度、无争议或经 Bock 承认的范围内,方享有抵销权或留置权。该限制不适用于客户基于同一合同关系而享有的对待请求权及留置权。
3.7 若合同订立后显现出客户支付能力不足(例如停止支付、申请破产)而危及付款请求权,Bock 有权要求预付款或提供担保后方履行尚未完成的交货,并在合理宽限期届满后解除合同。
3.8 付款仅在最终且无保留地入账至 Bock 账户后方视为已完成。
§ 4 交货、交货期限、履行障碍及订单解除
4.1 除个案另有约定外,交货日期及交货期限仅在 Bock 于订单确认或其他个别约定中以文本形式明确标明具有约束力时,方具有约束力。其他日期说明仅为预计计划日期。
即使是具有约束力的约定交货日期,若相应日期及未遵守该日期的法律后果未以文本形式明确约定为定期行为(Fixgeschäft),亦不构成 § 323 Abs. 2 Nr. 2 BGB 或 § 376 HGB 意义上的确定期限。
交货期限的起算以下列条件为前提:(a) 全部技术及商务问题已最终澄清;(b) Bock 已完整收到客户应提供的全部文件、图纸、数据、放行、提供物及其他信息;(c) 约定的预付款或担保已经提供;以及 (d) 客户应创造的其他履行前提条件已经具备。若上述前提条件未及时满足,交货期限仅自其全部满足之时起算。
4.2 客户协作义务、变更及中断:若因客户迟延、不完整或有瑕疵的协作行为——尤其是因缺少图纸、放行、决定、提供物、信息或付款——而导致履行或交货延误,则约定的交货期限相应延长,延长期间为由此造成的延误时长,另加用于重新规划、重新采购及恢复生产所需的合理时间。在此期间,Bock 不构成迟延。
客户于合同订立后要求变更服务范围、结构设计、材料、检验要求、文档或其他履行规定的,亦同。Bock 有权中止受该变更影响的工作,直至该变更在技术及商务方面得到澄清为止。
变更服务及额外服务以及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应另行支付。Bock 将以适当方式将变更对价格及交货日期的影响告知客户。
4.3 部分交货:Bock 有权作部分交货及部分履行,但以该部分对客户具有独立可用性,或在兼顾双方利益的情况下对客户属合理可期待为限。部分交货及部分履行可单独结算。
某一可区分服务部分的延误,不使客户有权就已依约履行或可按期交付的服务部分解除合同,除非客户证明,若无该延误的服务部分,其对该等部分客观上已无利益。
4.4 非 Bock 应负责的履行障碍、不可抗力及自身供应不足:若制造或交货因合同订立时无法预见、且 Bock 已尽交易上必要及合理注意仍不应负责的事件而受到重大妨碍、暂时不能履行或延误,则交货日期及交货期限相应延长,延长期间为妨碍持续时长,另加用于重新采购、重新规划及恢复生产所需的合理时间。在此期间,Bock 不构成迟延。此类事件尤其包括:(a) 自然灾害、战争、恐怖袭击、骚乱及蓄意破坏;(b) 流行病、大流行病及与之相关的官方措施;(c) 合法的劳资纠纷;(d) 官方干预、进出口限制及其他公权力措施;(e) 非 Bock 应负责的能源、原材料、运输或供应链中断,但不属于下文第2款所规定的自身供应不足情形的除外;(f) 非 Bock 应负责的异常经营或设备故障;(g) 重大网络攻击或经营所必需的信息与通讯系统故障;以及 (h) 其他类似的、超出 Bock 合理影响范围之外的事件。
与第1款所要求的不可预见性有所不同,对于不正确、不完整或不及时的自身供应不足,适用以下规定:若 Bock 尽管已就具体客户订单及时订立与之相匹配的对应补进交易,供应商仍未依约向 Bock 供货,且该不当自身供应不足非因 Bock 应负责的事由所致,则交货期限相应延长,延长期间为由此造成的妨碍时长,另加合理的恢复生产时间。
若 Bock 在订立对应补进交易时已知悉,或依行业惯常的商业注意本应知悉存在使正确、完整或及时供货显著存疑的具体情形,则本规定不适用。
Bock 将就重大履行障碍的发生及其对交货日期的预计影响及时告知客户。Bock 将在经济上及技术上合理可期待的范围内采取措施,以限制妨碍的持续时间及后果。
4.5 持续较久的履行障碍:若造成决定性交货期限延长的原因系第4.4条第2款所规定的自身供应不足情形,且由此导致的交货期限延长超过六周,客户可为 Bock 设定一项综合考虑具体订单情况而定的合理最后期限,用以履行受影响的服务部分。在确定该期限时,尤应考虑原先约定的交货期限、已达到的生产进度、替代材料的可获得性、必要的检验以及恢复生产所需的时间。仅在该期限届满仍未履行后,客户方有权就受影响的服务部分解除合同。
若根据客观情况可以确定,尽管作出合理努力,仍无法在综合考虑具体订单而定的合理期限内完成适当的替代采购,且综合考虑预计的进一步持续时间、生产进度及双方利益,已不能合理期待 Bock 继续维持合同,则 Bock 有权就受影响的服务部分解除合同。Bock 将事先及时将相关情况及预计影响告知客户。
若第4.4条所规定的其他履行障碍持续超过四个月,且综合考虑预计的进一步持续时间、生产进度及双方利益,任一方已不能合理期待就受影响的服务部分继续维持合同,则任一方均有权就受影响的服务部分解除合同。
解除权仅限于受妨碍影响的服务部分。仅当可证明解除方对其余服务部分客观上已不再具有利益时,方可就整个合同解除。
已依约履行、可区分且对客户具有独立可用性的部分服务,应按合同约定的价格结算。客户如能证明该部分服务在缺少尚未履行的剩余服务的情况下对其不具有可用性,可拒绝该项结算。
对于尚未履行的服务部分已收取的对待给付,Bock 将及时退还。有关履行永久不能的法定规定不受影响。
4.6 由 Bock 应负责的交货迟延:若 Bock 就到期服务发生应由其负责的交货迟延,客户仅在已以文本形式为 Bock 设定合理宽限期用以履行、且该宽限期届满仍未获履行后,方可就迟延的服务部分解除合同。依法律规定例外无需设定宽限期的情形不受影响。
在确定宽限期时,尤应合理考虑:(a) 特殊定制产品的技术复杂程度;(b) 设定期限时已达到的生产进度;(c) 替代材料或替代零件的必要采购;(d) 必要的质量检验及验收;以及 (e) 妥善恢复生产流程所需的时间。
解除仅限于受迟延影响的服务部分,除非客户证明,若无该迟延部分,其对其余服务部分客观上已无利益。
在由 Bock 应负责的交货迟延情形下,客户就迟延损害请求赔偿的权利——第9.1条所列情形除外——以迟延服务部分净订单价值的0.5%每满一周迟延计算,但总额最高不超过该价值的5%为限。
客户对其自身委托人或其他第三方所承担的违约金、约定的迟延损害赔偿总额或类似的第三方义务,仅在 Bock 于合同订立前已以文本形式明确同意承担该项风险分配时,方由 Bock 承担。
此外,因迟延履行而产生的损害赔偿及费用补偿请求权依第9条办理。
4.7 客户的取消及任意解除:客户并不享有随时无偿取消已下达订单的一般性权利。
客户表示欲取消订单、解除订单或不再继续履行订单的声明——若客户不享有法定或合同约定的解除权或终止权——视为订立解除协议的要约。在 Bock 未以文本形式明确接受该要约之前,合同继续有效。
若依具体合同的法律定性,客户享有任意终止权,尤其是直接依据 § 648 BGB 或结合 § 650 BGB 所享有的终止权,Bock 仍保留对约定报酬的请求权。Bock 因合同提前终止而节省的费用,或因将其劳动力或生产能力另作他用而获得或恶意怠于获得的收益,均应予以扣除。
结算时尤应考虑,并应客户要求可核查地列明以下事项:(a) 已完成的设计、规划、编程及工作服务;(b) 已实施的制造、加工、检验及文档编制服务;(c) 已产生的调机、装备及准备费用;(d) 已委托或已实施的外部服务;(e) 已无法取消的供应商订单及其他已产生的义务;(f) 专为该订单采购的材料、坯料、下料件及零部件;以及 (g) 已制造或部分加工完成的客户专属零件。
若客户专属材料、零件、工装或未完工产品对 Bock 而言不具有其他经济上的可利用性,则不就仅属理论上的其他用途作出扣除。实际可实现的余料、废料或处置收益应在结算时予以考虑。
在结算款项全部清偿后,已计入客户账户的材料及零件,应客户要求提供其自行提货,但以不违反第三方权利为限。交付所涉包装、运输、保险及其他费用由客户承担。
同一费用或服务不得重复计算。
若 Bock 同意其他方式的协议解除合同,Bock 可将其同意与就解除前已履行的服务、已产生的费用、无法再避免的义务以及所丧失的边际贡献进行结算相挂钩。节省的费用及实际可能的其他利用方式应予以扣除。
本规定不适用于客户因 Bock 应负责的义务违反而享有的正当解除权,或基于明确赋予的法定或合同解除权而作出的解除。
4.8 无正当理由拒绝验收或受领:客户无正当理由最终拒绝验收或受领,不视为无偿取消或解除合同。
客户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或验收的,Bock 可为其设定合理期限用以受领或验收。该期限届满仍未受领或验收的,Bock 享有因受领迟延及其他义务违反而产生的法定及合同权利。
此尤其包括:由客户承担费用及风险对相关货物进行仓储、依第5.4条计收约定的仓储费用,以及——在符合相应法定条件时——请求支付约定报酬、损害赔偿或解除合同的权利。
Bock 更广泛的法定及合同请求权不受影响。
§ 5 风险转移、发运、受领迟延
5.1 履行地为 Bock 所在地,即 Maierhofstraße 38, 73547 Lorch。
5.2 若客户要求将货物发送至履行地以外的其他地点,则意外灭失及意外毁损的风险,自 Bock 将货物交付给货运代理人、承运人或其他受托执行发运的人员或机构时起,转移至客户;若由 Bock 自有人员负责发运,则风险自货物为发运目的离开工厂时起转移。Bock 就其自身或其履行辅助人应负责的损害(即使由自有人员运输时)所承担的责任,依第9条办理。若发运因客户应负责的原因而延误,则风险已于发出发运准备就绪通知时转移。
5.3 应客户要求并由其承担费用,Bock 将为交货投保常规运输风险保险。此项要求须以文本形式明确告知 Bock。
5.4 受领迟延:若客户未按期受领货物,或发运因客户应负责的原因而延误,Bock 有权以客户承担费用及风险的方式对货物进行仓储,并按受影响交货净发票金额的0.5%每开始一周计收仓储费,总额最高不超过5%。双方均保留证明实际仓储费用更高或明显更低的权利。依受领迟延产生的更广泛法定权利(§§ 293 ff. BGB)的主张不受影响。
§ 6 所有权保留
6.1 Bock 就已交付的货物(“保留货物”)保留所有权,直至持续业务往来中的全部债权获得完全清偿为止。
6.2 客户不得将保留货物出质,亦不得为担保目的转让其所有权。第三方进行扣押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时,客户应指明 Bock 的所有权,并及时通知 Bock。经 Bock 要求,客户负有告知保留货物下落的义务。
6.3 延伸所有权保留:只要客户对 Bock 未发生迟延,客户即有权在正常业务过程中转售保留货物。客户现即将因转售而产生的债权(包括其从属权利及担保权利),按保留货物发票金额(含增值税)的数额预先让与 Bock 作为担保;该让与在 Bock 共有份额的范围内,同样适用于因加工、附合或混合保留货物而形成的物品转让所产生的债权。Bock 接受该项让与。只要客户履行其付款义务,客户仍有权代收该债权;若客户付款迟延或财产状况显著恶化,Bock 有权撤销该代收授权。在此情形下,经 Bock 要求,客户应指明已让与的债权及其债务人,提供代收所需的全部信息及文件,并将该让与告知债务人。
6.4 加工:客户对保留货物所作的加工或改制,始终为 Bock 而进行。若保留货物与不属于 Bock 所有的其他物品发生加工、附合或不可分割地混合,Bock 按加工时保留货物发票价值与其他加工物品价值的比例,取得新物的共有份额。
6.5 解除:若担保物的可变现价值超过 Bock 债权总额20%以上,Bock 将应客户要求,按自身选择解除相应担保。
6.6 客户有违约行为,尤其是发生付款迟延时,Bock 有权依法定规定解除合同并请求返还保留货物;请求返还以已作出解除意思表示为前提。此种情形下,客户应促成保留货物的收回。Bock 有权以协议方式尽可能有利地处置收回的保留货物;处置所得——扣除合理处置费用后——冲抵客户所负债务。
§ 7 瑕疵担保请求权(质量保证)
7.1 客户就物的瑕疵及权利瑕疵所享有的权利,除下文另有规定外,依法定规定处理。关于品质的说明,仅在经 Bock 以文本形式明确标注为“保证”时,方构成品质保证。
7.2 品质、公差:服务品质以第2.4条所定顺序的合同文件为准。一般公差适用于所有未标明个别公差的尺寸及特性。若合同就某一制造工艺(如切削加工、焊接结构或热切割)约定了特定标准、版本或公差/质量等级,则适用该约定;若 Bock 已就某一制造工艺发布技术交货及制造条件,且该条件已于合同订立前或订立时有效纳入合同,则优先适用其中规定的一般公差。否则,适用该工艺相应的一般公差标准在合同订立时有效版本中、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商业惯常公差/质量等级。在如此确定的公差范围内的尺寸偏差不构成瑕疵。材料表面及结构的商业惯常偏差予以保留,但以不损害合同约定用途的可用性为限。
7.3 检验及通知瑕疵义务(§ 377 HGB):客户应于货物交付后及时进行检验,并就可识别的瑕疵及时——最迟不超过交付后十个工作日内——以文本形式向 Bock 提出异议。隐蔽瑕疵应于发现后及时提出异议。为遵守期限,及时寄出瑕疵通知即为已足。客户未及时提出异议的,该货物在相应范围内视为已获认可。
7.4 补充履行:在瑕疵异议正当且及时提出的情况下,Bock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其自行选择,通过消除瑕疵(补修)或交付/制造无瑕疵物品(替代交货)的方式进行补充履行。
7.5 补充履行的费用(§ 439 Abs. 3 BGB):为补充履行所需的必要费用,由 Bock 依法定规定的标准承担。若客户已按有瑕疵物品的种类及用途,将其装入或安装至另一物品,则必要的拆装及安装费用应予补偿。以下费用不予补偿:Bock 依法定规定因显失比例而可拒绝承担或补偿的费用;未与 Bock 协调的外部公司所生费用——但符合第7.8条条件,或事先与 Bock 协调不可能或不合理可期待的除外;超出原有状态之改进所需费用;以及可避免的额外费用。
7.6 若补充履行失败、不合理可期待或 Bock 拒绝进行,客户可依法定规定解除合同,或减少价款或约定的报酬。损害赔偿及费用补偿请求权仅依第9条的规定成立。
7.7 时效:瑕疵请求权自风险转移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消灭,就承揽服务而言自验收之日起算。该缩短规定不适用于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恶意隐瞒瑕疵的情形、因侵害生命、身体或健康而产生的损害,以及法律强制规定更长期限的情形——尤其是 § 438 Abs. 1 Nr. 2 和 § 634a Abs. 1 Nr. 2 BGB(建筑物及用于建筑物的物品)以及 §§ 445a, 445b, 478 BGB(供应商追索权);就此适用法定期限。
7.8 自行补救:原则上,客户仅在为补充履行设定的合理期限届满仍未获履行后,方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消除瑕疵;此前应给予 Bock 检查及补充履行的机会。若情况紧急需防止危险发生,或为避免显失比例的损害,且事先无法通知 Bock,则不受此限。有关费用或成本补偿请求权的法定条件——尤其是承揽服务中依 § 637 BGB 的规定——不受影响。
§ 8 客供材料、来料加工
8.1 若 Bock 承接来料加工服务,且由客户提供相应材料、材料部件、半成品或工装,Bock 将以正常商人应尽的注意对其进行加工。
8.2 仅在明确约定并由客户承担检验费用的情况下,Bock 方负有对客供材料进行进货检验的义务。
8.3 若客供零件因客户的材料缺陷、不适当的客户要求或其他非 Bock 应负责的原因而变得不可用,客户无权请求免费替代交货或补偿;截至当时已产生的加工费用应由客户向 Bock 补偿。若客供零件因 Bock 应负责的加工失误而变得不可用,Bock 将对以运费预付方式寄送的替代件进行约定的加工,且不再另行计费;就已变得不可用零件的价值、必要运输费用及其他损害产生的请求权,专依第9条办理。客户至迟应于下达订单时,将客供零件异常高的材料价值或预先投入价值告知 Bock。
8.4 承揽服务的验收:若 Bock 提供的服务在法律上应定性为承揽服务(尤其是对客户提供材料的加工),Bock 可在完工后为客户设定通常为十二个工作日的合理期限,要求其进行验收。客户未在该期限内以文本形式并至少指明一项具体瑕疵拒绝验收,或客户已将该服务投入使用或进一步加工——但可看出该使用仅出于检验目的或附有明确保留声明的除外——的,该服务视为已验收。第7.3条的检验及通知瑕疵义务适用于买卖合同及承揽供货合同,以 § 377 HGB 可适用为限;对于纯粹的承揽服务,仍适用法定验收规定以及本第8.4条前述规定。承揽服务的瑕疵请求权时效自验收之日起算。
8.5 按客户要求制造:若 Bock 依据客户的图纸、模型、样品或其他要求进行制造或加工,该等要求的正确性、完整性及结构适当性由客户负责;符合要求的实施在此范围内视为符合合同约定。只要实施符合客户要求,Bock 不就该零件对客户预定用途的功能及适用性作出任何担保。Bock 仅在明确受托时,方负有对客户要求进行结构审查或功能检验的义务;但在通常订单处理过程中可识别的明显不一致或实施风险,Bock 仍负有提示客户的义务。因按客户要求实施而引起的第三方就知识产权或其他权利受侵害提出的请求权,由客户使 Bock 免受损害,但客户对该项权利侵害不应负责的除外。
8.6 边角料及余料:加工客供材料所产生的裁切边角料、加工废料及余料,无偿归 Bock 所有,但另有约定退还客户的除外。客户可要求退还具有价值的余料;相应要求应至迟于下达订单时以文本形式告知。应退还的余料,由客户承担费用自行提货或予以寄回。
8.7 检验、证书、文档:材料证书(如依 DIN EN 10204)、焊接及检验文档、尺寸及检验记录、无损检测以及其他证明文件及其保存,Bock 仅在其经明确订购并支付相应费用时,或依强制性法律规定或明确约定的品质要求或认证本身即负有此义务时,方予提供。
§ 9 责任
9.1 Bock 在下列情形下承担无限责任:
- 因故意及重大过失所生之责任;
- 因恶意隐瞒瑕疵所生之责任;
- 因侵害生命、身体或健康所生之损害,且该损害系基于 Bock 的过失性义务违反,或其法定代理人或履行辅助人的故意或过失性义务违反所致;
- 在 Bock 所作担保或品质保证的范围内;
- 依《产品责任法》及其他强制性法定责任规定所生之责任。
9.2 就轻过失而言,除第9.1条所列情形外,Bock 仅在违反重要合同义务(主给付义务)——即其履行使合同得以正常履行成为可能、且客户通常可信赖其遵守的义务——时方承担责任。在此情形下,责任以合同订立时可预见的、该类合同典型的损害为限。
9.3 特殊损害风险的提示:客户应于合同订立前,以文本形式将 Bock 无法识别的特殊损害风险,尤其是可能出现的生产或经营中断、使用中断或异常高额的后续损害,告知 Bock,并说明该等风险的预计最大范围。
此类风险的告知并不扩大 Bock 的责任范围。就特殊损害风险承担超出本第9条规定的责任,须以文本形式另行明确约定。第9.1条所列情形下的责任不受影响。
9.4 除此之外,Bock 的责任予以排除。尤其是,Bock 就轻过失导致的非重要合同义务的违反不承担责任。
9.5 上述责任规定适用于一切合同及非合同性质的损害赔偿及费用补偿请求权,无论其法律依据为何。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 Bock 的法定代理人、员工及履行辅助人,为其利益而设。
9.6 上述规定并不导致法定举证责任向不利于客户的方向发生变更。
§ 10 知识产权、保密
10.1 就由 Bock 制作或开发的图纸、模型、工具、工装、技术资料及其他专有技术,Bock 保留全部所有权、著作权及工业产权。未经 Bock 事先同意,不得对其进行复制,不得将其提供给第三方查阅,亦不得将其用于合同约定用途以外的其他目的。
10.2 双方约定,将在业务关系中获取的对方非公开商业及技术信息,作为《商业秘密保护法》(GeschGehG)意义上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处理,并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该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以下信息:(a) 已属公知或在不违反本义务的情况下变为公知的信息;(b) 接收方此前已合法知悉的信息;(c) 接收方独立开发,或从未受保密约束的第三方合法获得的信息;或 (d) 依法律规定或依官方或司法命令须予披露的信息。向员工、关联企业及分包商披露信息是允许的,但以其为履行合同所需并同样负有保密义务为限。该保密义务在合同终止后仍继续存在。
§ 11 出口管制与制裁
11.1 Bock 的交货及服务可能受出口管制规定的约束,尤其是德国《对外经济条例》(AWV)、欧盟两用物项条例(欧盟第 2021/821 号条例)、欧盟制裁条例,以及必要时适用的美国(再)出口管制规定。
11.2 客户承诺遵守各自适用的国内及国际出口管制、禁运及制裁规定。在不影响 Bock 自身法定审查、注意及协作义务的前提下,无论 Bock 是否知情,货物向第三方的再交付均由客户负责。
11.3 客户保证其未被列入相关制裁名单,且货物并非用于依适用规定被禁止的最终用途;若使用、出口或再交付须经许可,则仅在取得所需许可后方可进行。
11.4 Bock 履行合同以不存在因出口管制或制裁规定所致障碍为前提条件。若 Bock 已妥善并及时提出必要申请并履行协作行为,则因须获得官方许可而造成的延误,Bock 不应负责。
11.5 再出口限制(欧盟第 833/2014 号条例第 12g 条):若依欧盟第 833/2014 号条例第 12g 条或类似制裁规定,就所交付的货物或技术须遵守合同性再出口限制,客户承诺不将其直接或间接出售、出口或再出口至俄罗斯,或用于在俄罗斯使用。客户应尽最大努力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下游买方或转售方规避本项义务的目的,为此建立适当的管控机制,并将其获悉的任何违反行为及时告知 Bock。任何违反行为均视为对合同重要义务的重大违反;Bock 尤其有权中止或拒绝尚未完成的交货,并有权因重大事由终止合同,或就尚未履行的部分解除合同。更广泛的法定请求权,尤其是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受影响。
11.6 免责: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客户应使 Bock 免受第三方正当请求权的追索,并赔偿 Bock 因客户应负责的违反适用出口、禁运或制裁规定或违反本第11条所生义务而直接产生的财产损失,以及合理的法律辩护费用。就罚款及其他公法性制裁而言,仅在依法可将其通过合同转嫁的范围内适用本规定。Bock 的共同过错应依法定规定予以考虑。
§ 12 最终条款
12.1 除另有明确规定外,因业务关系产生的一切义务的履行地为 Bock 所在地,即 Maierhofstraße 38, 73547 Lorch。
12.2 管辖法院:若客户为商人、公法法人或公法特殊财产,则因业务关系产生的一切争议,专属管辖——包括国际管辖——为 Bock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施瓦本格明德区法院 Amtsgericht Schwäbisch Gmünd 或埃尔旺根州法院 Landgericht Ellwangen (Jagst))。但 Bock 有权也在客户的一般管辖法院提起诉讼。本规定同样适用于凭证诉讼程序。
12.3 适用法律:本合同专适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法律,排除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以及可能导致适用外国法律的德国国际私法规定。
12.4 可分性条款:若本通用条款中个别条款全部或部分无效或不可执行,或嗣后变为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余条款的效力。无效或不可执行的条款,由相应的法定规定取代。
12.5 形式:除法律规定须采用更严格形式或另有个别约定外,业务关系范围内的合同变更、附属约定及意思表示至少须采用文本形式(§ 126b BGB);以电子邮件方式传送即为已足。个别合同约定的优先适用(§ 305b BGB)不受影响。
12.6 适用语言:唯有本通用条款的德文版本具有约束力。任何译文仅供理解之用;如有抵触,以德文版本为准。